问题 | 刑事诉讼法建议延期审理的情形 |
释义 | 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 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除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一、哪些情形下不能撤回起诉 1、应避免将撤回起诉作为变更起诉或追加起诉的前置程序。 《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从以上规定看出,变更起诉、追加起诉和撤回起诉是三个有着特定内涵、互不包容的诉讼程序,有各自不同的适用条件,不能混用或替代。撤回起诉实质是撤销公诉,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证据,不得再提起公诉;而变更起诉或追加起诉是在对案件坚持公诉的前提下,对原指控内容即对被告人、犯罪事实或罪名进行追加或变更。 2、对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不应将案件撤回起诉。 对提起公诉后需补充侦查的案件,通常的做法是撤回起诉而不是申请延期审理。这种做法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有些案件比较复杂,需要补充侦查的时间较长。延期审理的期限最长为一个月,而撤回起诉由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往往不受一个月限制,而且撤回起诉会使法院重新获得一个半月的审理期限,法院以及公诉机关更希望走撤回起诉程序而不是延期审理。但这样做毫无疑问会造成隐性超期羁押,损害被告人权益。 3、对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逃跑,无法继续审判的,不应撤回起诉。 对这种情形,应根据《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由法院对案件裁定中止审理,而无须将案件撤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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