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法律主观: 个人可以开劳务费发票。个体工商户如果经营范围有提供劳务服务的,是可以开具劳务费内容的发票的。开具劳务发票时应携带的资料:1、劳务发票开具申请单;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3、临时工的身份证复印件;4、支付工资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