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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保中断生病了能报销吗
释义
    赵女士在单位一直正常缴纳医保,但最近跳槽到了另一个单位,新单位刚刚签订了劳动合同,医保在一段时间内中断了。在此期间,赵女士因病住院,现在她想知道这种情况下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以及是否可以在续上医保后再次报销。根据青劳社[2006]48号文件和《关于新参保及补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赵女士的情况需要看医保中断了多长时间。如果是三个月之内,她可以个人投保,补缴所欠费用,地点在市内四
    法律分析
    前几年,赵女士在单位一直正常缴纳医保。但最近,她跳槽到了另一个单位,新单位刚刚签订了劳动合同。医保在一段时间内中断了,而在此期间,赵女士因病住院。现在,她想知道这种情况下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以及是否可以在续上医保后再次报销。
    根据青劳社[2006]48号文件《关于新参保及补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赵女士的情况需要看医保中断了多长时间。如果是三个月之内,她可以个人投保,补缴所欠费用,地点在市内四区规定的定点交通银行。如果因个人原因中断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则不能享受正常医保。之后,如果赵女士再次参加医保,则视为新参保,需要交满半年,在第七个月享受医保待遇。
    对于参保人员享受的医疗待遇情况,工作人员解释:参保人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按参保时间分段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半年以内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待遇;缴费满半年不满一年的,社会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的25%;缴费满一年不满两年的,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50%;缴费满两年不满三年的,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75%。缴费满三年的,不再受上述分段支付待遇的限制。多次医疗费发生时间跨上述缴费时间段的,按照一个医疗年度内最后一次结算的终止时间所在的缴费时间段计算支付待遇。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个别参保人欠费超过3个月的,可按规定补缴,但欠缴期间应由医保统筹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医保断缴后参保仍可报销医疗费用。但是,具体能否报销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具体分析。
    如果医保断缴前已经产生医疗费用,参保后仍可报销。这是因为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参保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后仍可报销。
    但是,如果医保断缴后,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则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报销。例如,必须是在参保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并且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报销范围和标准。
    另外,医保政策也规定,参保人员在参保后,如果医疗保险断缴,医保待遇会中止,断缴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不能报销。但是,如果参保人员已经享受完医保待遇,那么参保人员仍然可以报销断缴前的医疗费用。
    总之,医保断缴后参保仍可报销医疗费用,但具体能否报销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建议参保人员在参保前,充分了解医保政策,以便在参保后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解决。
    结语
    赵女士在另一个单位跳槽后,医保中断了三个月,现在想知道是否能报销医疗费用。根据青劳社[2006]48号文件,如果中断时间在三个月之内,她可以个人投保,补缴所欠费用,地点在市内四区规定的定点交通银行。如果中断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则不能享受正常医保。之后,如果赵女士再次参加医保,则视为新参保,需要交满半年,在第七个月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按参保时间分段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半年以内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待遇;缴费满半年不满一年的,社会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的25%;缴费满两年不满三年的,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50%;缴费满三年的,不再受上述分段支付待遇的限制。多次医疗费发生时间跨上述缴费时间段的,按照一个医疗年度内最后一次结算的终止时间所在的缴费时间段计算支付待遇。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个别参保人欠费超过3个月的,可按规定补缴,但欠缴期间应由医保统筹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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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21:5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