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有以下情况之一,根据刑法第125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危险物质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原粉、原液贮藏、原药制剂50克以上或饵料2千克以上的;(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过程中受重伤、死亡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之一,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饵料20公斤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过程中3人以上受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运输、贮藏原药、贮藏50克以上、不足50克以上的饵料、不足20克以上的情况下。3、公司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4、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毒品化学品行为负有调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忽视职务,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损失的,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或忽视职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