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反红绿灯压实线规定将面临哪些处罚 |
释义 | 驾驶证记满12分,需参加理论学习后可重新获得12分,最快27天恢复。只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两次以上或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才需路考,时间不超过半年。 法律分析 无论什么时候,实线都是不能压的,压实线扣三分。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三)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四)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五)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六)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七)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八)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九)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 (十)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一)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十二)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十三)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十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载人规定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的; (十九)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二十)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二十一)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二十二)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二十三)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违反管制措施的。 驾驶证记满12分会怎样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具体内容: 1、扣了12分,只需要进行理论学习,合格后,就可以重新拿到驾照(又拿到12分)。 2、扣了12分,最快27天,又可以重新拿到12分。 3、只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才需要进行路考,但无须大半年的时间。 结语 无论什么时候,实线都是不能压的,压实线扣三分。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驾驶证记满12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驾驶证,但只需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合格后即可重新获得驾照。若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需进行路考,但时间不需大半年。合理驾驶,安全出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五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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