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贷款人享有以下权利: 1、贷款人有权按期收回合同约定的贷款和到期利息; 2、贷款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对借款人使用贷款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3、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贷款人享有停止发放未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的权利; 4、向借款人提出纠正贷款使用建议书的权利。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