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竞业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一方主体应当是企业,另一方为符合竞业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员; 2、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期限超过两年;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不给劳动者补偿的。 一、竞业限制补偿金有什么法律特征 竞业限制补偿金有以下法律特征: 1、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才能产生; 2、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劳动者履行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为前提条件; 3、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期限、标准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4、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主体仅限于用人单位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二、合同解除后竞业限制怎么办? 合同解除后竞业限制生效,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此期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三、竞业禁止协议要满足什么条件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必须有商业秘密或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权利的存在。 2、用人单位要求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3、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限于与用人单位构成竞争关系的产品或业务领域及地域。超出这个范围即无效。 4、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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