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哪些为要件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动产和动产物权变动所需满足的条件以及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动产指可以移动且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品,与不动产相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一般是交付主义,而不动产一般是登记主义。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包括移动性、个别性、耐久性、数量有限性和保值增值性等方面。 法律分析 一、动产和动产物权变动所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1. 动产是指那些可以移动且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品,与不动产相对。物权的变动上,动产一般是交付主义,不动产一般是登记主义。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是什么 1、移动性 动产具有可移动性。比如说手机、机动车、办公桌椅等流动资产与资金等动产、。 不动产这种就是属于位置固定性。比如说像土地,房屋、等这些就是属于土地定着物。 2、个别性 动产一般来说不具特殊个性,都是普遍存在的。 不动产可以说它都是有着它的独特性、异质性,包括位置差异、权利差异等。 3、耐久性 动产一般来说都是会存在损耗的,它的耐久性一般来说都是有限的。 不动产可以说它的寿命长久,比如说有的时候可能是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这样也是会造成损耗、毁灭,且增值。 4、数量有限性 动产数量一般来说也是量化的,但是它的数量没有太多的局限性。 不动产却是供给有限。 5、保值增值性 动产很少具有保值增值性_。 不动产这种是由于数量有限性及耐久性,相对来说它的财产可以说具有一定保值增值特性的。 结语 总结:动产和动产物权变动所需满足的条件以及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在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动产具有可移动性、个别性、耐久性和数量有限性等特点,而不动产则具有位置固定性、独特性、寿命长久性和保值增值性等特点。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我们正确地处理动产和不动产的相关事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二条\t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九条\t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三条\t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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