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请求解除合同是变更之诉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解除合同的诉讼类型以及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情形。解除合同属于变更诉讼,旨在保护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利益。在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情形中,承租人使用不当、擅自转租、逾期支付租金、租赁物有质量瑕疵、因非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受损等情况都可以导致解除合同。另外,合同约定解除权也是一种解除合同的情形。 法律分析 一、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类型 解除合同属于变更诉讼,因为它是对双方合同进行变更处理的诉讼行为。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更之诉或者创设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一法律关系之诉。法律设立形成之诉的目的主要是使法律状态的变动效果不仅对当事人发生效力,而且对第三人也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形成之诉必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以提起。形成之诉大多集中在人事诉讼和公司诉讼领域,人事诉讼关涉人类社会生活基本身份关系,有关公司的形成之诉则涉及人数众多的利害关系,因此法律规定由法院以形成判决予以统一变更。 二、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情形 1、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不正确使用租赁物使之损失,属于承租人严重违约行为,为了保护自己财产安全,出租人应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终止双方的租赁关系。 2、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径行转租,这属于出租人同意;合同未约定转租的,承租人在合同成立后要转租,则必须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单方终止租赁关系。 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交付租金的,应负债务迟延履行的责任。获得租金是出租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出租人出租的直接目的所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就会使出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5、租赁物有质量瑕疵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租赁物因非承租人的原因而受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约定解除权 1、出租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出租人将延误情况和租赁物预期到达的时间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2、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适合约定的用途,超过约定的交付期限仍未交付符合用途的租赁物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3、出租人拒不尽维修租赁物义务,严重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擅自利用租赁物从事非法或者不合用途的活动,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汽车运送毒品,利用生活居住的房屋从事营业性活动等,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若出租人同意或者知道承租人为上述行为而不反对的,出租人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对租赁物进行拆解、改造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即存有权利瑕疵),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对该权利瑕疵知情的,则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结语 解除合同的诉讼类型属于变更诉讼,旨在变更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情形包括: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擅自转租、逾期支付租金、租赁物有质量瑕疵、租赁物因非承租人的原因而受损、以及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等。在合同约定解除权方面,出租人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交付租赁物或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用途、租赁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出租人拒未尽维修租赁物义务且严重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擅自利用租赁物从事非法或不合用途的活动、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对租赁物进行拆解、改造或增设他物、以及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等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二十六条\t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十一条\t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五条\t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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