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迟延履行金执行中的处理规则 |
释义 | 1.对迟延履行金应视同裁判标的一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具体包括1)在执行裁定中,一并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相应迟延履行金。2)在采取财产强制措施时,连同届时止的迟延履行金数额,一并纳入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标的额范围之内。3)对迟延履行金的故意不予履行,仍可采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这样做的可行性在于:因为执行裁定中指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和采取财产强制措施的确定期限,执行人员都是能够确定的,据此不难推算或计算出被执行人的迟延履行期限和相应迟延履行金的具体数额。这样实施的意义在于,它能使被执行人真切地感受到迟延履行金制度的存在,从而想方设法尽快履行,同时也避免日后单独为迟延履行金而采取执行措施。 2.迟延履行金可经协议处分。在执行难的背景下,许多执行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就执行事务进行协商和解。该过程中迟延履行金应当按下列方式予以处理和确定:1)执行当事人可将迟延履行金作为和解内容加以磋商,并列入和解协议;2)如果执行当事人最终达成的和解协议中没有就迟延履行金进行约定,则推定执行申请人以默示形式放弃了协议还款期限之前迟延履行金的主张要求;3)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的,从履行期届满后的次日起重新计算迟延履行金;4)第三人为执行和解协议提供的执行担保,如果未明示则推定其担保范围不包含迟延履行金;5)执行申请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固定的履行宽限期,该宽限期需从最终的迟延履行期限中予以扣除。 3.执行案件中止期间不计算迟延履行金。执行中发生需中止执行的情形,此时执行义务不履行相关义务系属事出有因而非主观上故意迟延履行。换而言之,执行义务人虽然未履行义务,但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不能认为他们构成迟延履行,与之相应,对其科以迟延履行金也就缺乏必要的事实基础。当然,对于中止执行前和恢复执行且指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所出现的拒不履行情形,仍要计算迟延履行金。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