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个以上同级法院有管辖权怎样处理 |
释义 | 1、刑事案件中,两个以上同级法院有管辖权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2)、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 一、什么是刑事案件审判管辖 1、管辖包含有职能管辖与审判管辖,两者之间的关系因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而有所不同。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是重合的,都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 2、对于公诉案件,则是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相互关系的直接反映,具体表现为: (1)公安、检察机关的职能管辖和法院的审判管辖,依刑事诉讼活动的先后次序,发生于不同的诉讼阶段上,可以说,职能管辖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上的第一次分工,审判管辖则是案件进入实质处理阶段后的第二次分工。 (2)职能管辖并不必然导致或引起审判管辖,因为有的案件经过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即告终结,并不进入之后的审判程序,当然也就不产生审判管辖的问题。 (3)刑事诉讼关于划分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专门管辖的原则和标准,同样应当适用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即公安、检察机关各自系统内部在立案侦查上的权限划分,既要与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相互对应,又要不失灵活性,以适应侦查活动自身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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