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沙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
释义 | 长沙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自住房,包括开放商商品房、二手房、拍卖房、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 2.偿还购房贷款,包括商业住房贷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3.租赁自住房;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5.终止劳动关系; 6.出境定居; 7.退休; 8.继承或受遗赠人的提取; 9.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的。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三)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六)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七)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八)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九)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十一)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十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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