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很显然,股权质押既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也不属于备案事项的范围,因此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一、股权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以股权作为出质物为债务提供担保的,股权质押合同一般是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是股份质押的,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二、股权质押登记费用怎么收取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票:500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1%收取,超500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1%收取,起点100元。 基金:500万份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5%收取,超500万份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05%收取,起点100元。 债券:500万元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5%收取,超500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05%收取,起点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