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自曝无证销售,起诉购房协议无效,法院:恶意诉讼,驳回!(判决全文) |
释义 | 事件回顾 法庭审判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开发商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行为属滥用诉权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6年,家住石家庄市的赵某斥资95万余元,全款购买了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麒融国际项目房屋一套,并签订了《内部认购协议》,约定交房时间为2017年5月1日。 今年8月,世纪鸿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麒融国际项目截至目前没有取得任何手续,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赵某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为无效合同。 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其请求宣告案涉合同无效的规范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即“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被告认为,根据相关统计,石家庄市房价2016年均价7548.42元,2018年均价15843.13元,整整上涨了一倍,原告起诉的动因并非源于权益受损寻求司法保护,而是为了逃避履行义务以及获取不法利益,企图以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 “原告的意图一旦得以实现,会有众多的购房者权益无法保障,最终受损害的,将是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本地区的司法公信力。”被告在庭审上说。 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内部认购协议》时,涉案房屋系现房,但原告未提供办理竣工验收的证据,案涉项目至今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签订《内部认购协议》的事实无异议,该协议应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销售房屋并收取了被告巨额款项后,又在房价大幅上涨后的今天以自己未取得预售许可为由要求宣告合同无效,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向法院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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