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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预售许可证缺失,开发商未取得许可销售房屋,业主能否退房并要求赔偿?
释义
    购房者可要求退款,开发商需承担购房贷款利息,若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房屋。预售许可证是允许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申办需满足一定条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购房者可要求返还款项及利息,并可要求赔偿。根据法律解释,若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其他事实,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可要求退款及赔偿。
    法律分析
    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房屋,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款,并由房产公司承担相应的购房贷款利息。
    开发商为何要求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合同无效
    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房产开发商在什么条件下取得预售许可证
    预售许可,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申办预售许可,需要达到以下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除外),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六层(含六层)以下的商品住宅项目已完成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六层(含六层)以下的非住宅项目和六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主体1层封顶,2层开建。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主体六层结构工程。
    四、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买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怎么办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开发商收不到预售许可证怎么办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
    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可先找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可要求退房或按约定支付赔偿,或者采取法律手段。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何认定购房合同
    房产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结语
    购房者应了解预售许可的相关规定,在购买商品房时需确保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对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商,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款并由房产公司承担相应的购房贷款利息。如果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却要求购房合同有效,购房者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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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