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伪造支票的定罪方法 |
释义 | 伪造支票定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有明显区别:伪造支票侵犯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定罪轻重取决于情节;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侵犯一般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定罪要求数额较大,刑罚较轻。 法律分析 一、伪造支票如何定罪 伪造支票属于犯罪行为,《刑法》将该行为认定为: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本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汇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证; 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对一般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上述金融票证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库券、政府债券、股票等。 2、两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后者把数额较大作为构成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的要件,前者则否。 3、法定刑轻重不同。 前者为重,后者为轻。 结语 伪造支票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罪行将处以不同的刑罚和罚金。单位犯罪的单位将受到罚金的处罚,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根据法律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比,伪造支票的犯罪对象和侵犯的客体不同,且法定刑轻重也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八条 【票据行为的准据法】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八十条 【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的准用】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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