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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欺诈性支票是不是诈骗
释义
    对于票据欺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签发票据的原因关系、资金关系是否真实,以及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处理情况和对票据的承兑付款和清偿是否有努力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法律分析
    1.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支票在目前也主要限于单位使用。因此,如果行为人不具有上述票据使用资格,却假借单位名义或者成立所谓的“皮包”公司签发空头票据骗取财物,则其显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而排除一般民事欺诈行为的可能。
    2.看签发票据的原因关系、资金关系是否真实。如果出票人并没有与受票人之间形成真实原因关系的意图,也没有与付款人之间达成委托付款协议,形成资金关系,则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3.看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处理情况以及行为人签发票据后是否为票据的承兑付款和清偿做过努力。在一般民事票据欺诈行为中,行为人签发票据时有一定但并不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或资金来源,签发票据后又为票据的承兑、付款、付款后的直接清偿作出过努力,但由于客观原因,仍使票据成为空头票据,此种情况下,不宜定为票据诈骗罪。
    一般都属于民事纠纷,是否构成犯罪要分析多方面综合因素判断是否有诈骗的故意。
    拓展延伸
    刑事法律中如何界定欺诈性支票的行为
    在刑事法律中,欺诈性支票的行为被视为一种欺诈行为,其界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要素:首先,支票必须具备欺骗性,即出票人有意制造虚假事实、误导收款人或银行。其次,支票必须是无效的,即在发出时就无法兑现或者在兑现前被撤销、冻结等。此外,还需要证明出票人的故意行为,即出票人明知支票无效但仍故意使用。最后,出票人的行为必须对受害人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根据以上要素,法院会综合考量相关证据,如支票的真实性、出票人的动机和行为等,来判断是否构成欺诈性支票的行为,并据此做出相应的判决。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欺诈性支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体资格、票据的真实性以及对他人财物的处理情况等多个因素。在刑事法律中,欺诈性支票被视为一种欺诈行为,其要素包括欺骗性、无效性、故意行为和实际经济损失。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相关证据,来判断是否构成欺诈性支票的行为,并做出相应的判决。因此,在处理欺诈性支票的案件时,应全面分析各方面因素,以明确是否存在诈骗的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票据欺诈行为的行政责任】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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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1:2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