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是否规定遗嘱必须公证才有效? |
释义 | 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合肥父母的房子赠予儿子要哪些手续? 法律分析:具体的手续是:一、父母与子女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二、子女作为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根据相关规定交纳契税,领取契证;三、双方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四、双方到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五、父母作为赠与人,将房屋交付给子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怎么办遗体捐赠都要啥手续? 法律分析:1,遗体捐献要遵循无偿、自愿原则,需要捐献者直系亲属签字同意。2,捐献者需要一个委托执行人,在捐献者死亡后,由委托执行人及时通知当地红十字会。3,凡在本省居住、无偿的志愿捐献遗体者,可直接到登记接受站登记手续,也可与省红十字会联系,由省红十字会介绍到就近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登记手续。4,志愿无偿捐献遗体者需填写申请,后到附近公证处办理公证,登记接受站要向正式登记者颁发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法律依据:《天津市遗体捐献条例》第四条 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第五条 自然人捐献遗体的意愿应当受到尊重,捐献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鼓励遗体捐献行为,树立尊重捐献人的社会风尚。市人民政府应当为遗体捐献人集中营造纪念林或者建造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并对遗体捐献行为予以宣传。对在遗体捐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把房屋赠与给别人要办理怎样的手续 把房屋赠与给别人要办理的手续如下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二、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三、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契税收据等。五、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房屋捐赠给国家是怎么样的手续? 法律分析:房屋捐赠的程序包括:签订赠与合同或者协议;办理赠与公证;根据公证等材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登记后交房。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将财产赠与受赠人的合同,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捐赠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离婚时,房子想过继给未成年的子女,请问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具体手续如下:1、持房主的身份证、房产证,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身份证、监护证明(包括出生证、户口簿),未成年人的身份证到市房管中心办证大厅一楼进行登记。2、然后市房管中心工作人员会到房主家里对该房进行测量,根据房屋面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缴纳契税和地税。3、双方本人持各自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以上材料到市房管中心办证大厅办理过户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该内容由 章侃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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