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合伙人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限制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合伙人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限制。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是债权人自己的实体权利,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对合伙人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限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二、什么是合伙人债权人代位行使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 三、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所行使的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结语 民法典对合伙人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限制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除非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代位权的成立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包括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拥有现实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以及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从权利,依附于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它是债权人自己的实体权利,以债权人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四条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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