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合伙人的债权人一般不可以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但是如果当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时候,还可以以基于合伙产生的其他财产性权利来进行清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