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债权人向合伙人之一主张权利是否对所有合伙人有效
释义
    [案情]
    原告:郑某,男
    被告:刘某,男
    被告:张某,男
    原告郑某诉称,1996年,两被告合伙往**拉油泥。找我为其拉油泥。双方约定:每拉一趟,给500元运费,拉完后付款。1996年10月份,我共拉了11趟。两被告应我运费5500元,但两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运费。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费5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4700元。
    被告刘某辩称,我们是合伙拉油泥,欠原告运费数额为5500元正确。但原告自1999年8至今,未向我主张权利,该欠款已过诉讼时效,我不应偿还原告运费,该运费应由张某还。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起诉事实正确,欠运费5500元属实。但合伙拉油泥所赚的钱在刘某处,该欠款应由刘某还。
    [审判]
    垦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96年,二被告刘-剑、张合伙通过公路运输往临淄运送油泥,二被告与原告口头达成运输油泥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庭审中,二被告均承认欠原告运费5500元,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运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所欠原告的运费是在合伙期间形成的,属于合伙债务,二被告对偿还原告运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多次向合伙人之一张某主张权利,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损失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被告刘某、张某共同偿还原告郑某运费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原告一次性付清。被告刘某张某对偿还原告郑某的运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合伙债务不还所引起的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25 8: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