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代持协议是否需要公证认证? |
释义 | 股权代持协议可有效,不必公证。根据《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文书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可推翻公证的相反证据除外。因此,只要股权代持协议依法达成并程序合法,当事人可自主决定是否公证。 法律分析 股权代持协议,可以不需要公证。只要当事人是依法达成股权代持协议的,并且程序合法的,则该协议是有效的。公证可以对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公证。 法律客观: 根据《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拓展延伸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公证认证要求 股权代持协议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规定股权的代持、转让等事项。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代持协议需要公证认证,但公证认证可以增加其法律效力和证明力。公证认证可以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为协议当事人提供更大的法律保障。公证认证的要求包括提交相关材料、身份证明、签署协议的当事人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等。因此,尽管不是必需的,但建议股权代持协议在具备一定重要性和风险的情况下进行公证认证,以确保其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结语 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法程序,不一定需要公证。然而,公证可以增加协议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根据《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文书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建议在重要和风险较高的情况下,股权代持协议进行公证认证,以确保其真实、合法和有效,为当事人提供更大的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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