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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需要公证的代持股协议?
释义
    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与风险:股权代持协议法律并未要求公证,只要不违法则有效。风险包括股权比例约定、实际出资人身份难确定、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名义股东风险以及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良好合作可避免风险。
    法律分析
    股权代持协议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公证,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代持股权的风险如下:
    1、关于股权比例的约定;公司的股权在未来存在多种变化的可能性,
    2、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3、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
    4、名义股东的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而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5、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当然,如果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各司其职良好合作,以上风险也许都能避免。
    拓展延伸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公证要求
    代持股协议是一种合同,用于规定一方代表另一方持有股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持股协议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协议双方必须是合法主体,具备签订合同的能力。其次,协议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包括股份数量、持有期限等。此外,协议应当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证明其真实性,公证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公证可以提供第三方的见证和认证,增加协议的可信度和法律效力。因此,在签订代持股协议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考虑是否需要进行公证,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结语
    代持股权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非强制要求公证,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即可生效。然而,代持股权存在一些风险:股权比例约定可能受公司未来变化的影响;实际出资人身份难以确定;名义股东可能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名义股东可能承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未来股权转让可能涉及税务风险。为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公证是一种可行的方式,增加协议的可信度和法律效力。因此,在签订代持股权协议时,可以考虑是否需要进行公证,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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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3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