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立医嘱和监护人签约制度 |
释义 | 预立医嘱和监护人签约制度有以下几点规定: 1、有关部门在指定监护人,以及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均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2、对于预立医嘱,需要患者指定监护人(例如亲人律师或者朋友)代表自己行使法律、医疗或者经济方面决策权力的法律文件,通常由患者在入院时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书签署后即刻生效,可以在患者(委托人)无法做决定时生效。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预立医嘱,是指在健康或是意识清楚之际,与医师共同讨论后,包括病人与医师共同签署的文件,说明当疾病无法治愈或临终前,若病人已无法表达意愿,由医师根据病人原来的意愿签署的医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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