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且自建和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3)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4)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一、退伍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1.士官服现役期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二、应安置未安置类型主要情形 1.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未向转业士兵开具安置介绍信的。 2.开具安置介绍信后被计划接收部门拒收、并向安置部门退档后,未及时有效协调接收单位沟通、处理、解决安置争议,导致退役未完成第一次安置的。 3.开具安置介绍信后被计划接收部门向安置部门退档后,第二次、甚至第三次出具安置介绍信仍未果的。 4.发生(1)(2)(3)情形后,仍未采取自谋职业方式予以安置的。 三、安置后非本人原因未上岗类型主要情形 1.安置接收出具后,转业士兵正常报到,但计划接收部门无故拒收、并向安置部门退回档案的,同时未按照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缴纳货币化安置资金、导致转业士兵无法办理自谋职业的。 2.安置接收出具后,转业士兵正常报到,但接收单位因困难长期未分配本部门或下属单位工作的,也未按照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缴纳货币化安置资金的,导致转业士兵无法办理自谋职业的。 3.安置接收出具后,转业士兵正常报到,但接收部门将其以公益岗、劳务派遣等方式安排工作的。 【法律依据】: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