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婚前男方单方面贷款买房,且女方未出资,这种情况下个人觉得为男方个人财产,登记可视为有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两人结婚,但女方在短期内提出离婚的话,该条件虽然达成,但又中断,由于房产证还未到手,只是进行了登记,这种情况下仍为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