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桂林永福不动产交易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
释义 | 桂林永福不动产交易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填写);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需亲自到场办理房屋登记,不能亲自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或登记机构认可的委托书; (2)港、澳居民提交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港、澳特别行政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 (3)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提交其与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等)及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 3、增值税发票(购房发票),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 4、不动产权属证书; 5、不动产权属转移证明材料: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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