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责任书拒签 |
释义 | 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责任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四)当事人不同意交通警察调解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知,对于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责任书上签名的,交警部门是不适用调解,但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如何处理?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当事人如果对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按规定可以申请复议。但现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一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再称为事故责任认定书)性质做了确定,确定它是属于证据的一种,而不是公安交警部门的行政文书。 2009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第52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3条、54条、55条、56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定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查、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二、解决交通事故责任书拒签后的具体途径。 一可以通过机关执法自查是发现,自行纠正,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可以通过上级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时发现来纠正,认为原认定有错误的,责令认定机关变更、撤销原认定书,重新制作认定书。 三可以通过向上级事故处理机关反应来纠正,上级事故出路机关经过复核,认为原认定有错误的,下达执法监督意见书,可以做出变更、撤销原认定书后,直接做出认定决定。 四可以通过刑事审判、行政处罚、民事争议诉讼活动提出异议,审判机关认为认定书确属不妥的,不予采信,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做出裁判。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在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项据提出异议,是否采纳,由法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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