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人的范围和职责 |
释义 | 监护人是指负责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进行监管、教导和照顾的人。监护人的范围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人员,以及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在特 法律分析 监护人是指负责对未成年人和的精神病人进行监管、教导和照顾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监护人的范围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变更监护人。这些情况主要有:(1)监护人死亡、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既然失去了行为能力,自然不可能再进行监护。(2)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或者在监护过程中,滥用监护权利的,如监护入侵吞被监护人的财产、虐待被监护人的。(3)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监护人之间也可以订立协议,变更监护人。在前两种情况下,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也可以请求被监护人父、母所在的单位或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2、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当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起诉,并代为民事诉讼活动。(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但法律禁止监护人滥用此法定代理权,如禁止监护人自己代理、受让被监护人财产。(3)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法律为切实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监督监护人履行职责,规定监护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2)监护人因故意过失,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3)在监护关系存续中,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拓展延伸 监护人监护规则是指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和相关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涉及未成年人的权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监护关系的建立和解除等方面。 首先,未成年人在监护人的保护下,享有受到保护、教育和关爱等权利。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同时,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虐待、遗弃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其次,监护人应当建立健全监护关系,与未成年人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积极引导其正确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促进其全面发展。 最后,当监护关系发生变更时,监护人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解除或者重新建立监护关系。同时,有关社会组织和人员也应当积极参与到监护关系的建立和维护中,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监护人监护规则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结语 监护人是指负责对未成年人和的精神病人进行监管、教导和照顾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范围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人员,以及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在特定情况下,监护人可以变更,如监护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履行职责不当或滥用监护权利等。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滥用监护权利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时,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也可以请求被监护人父、母所在的单位或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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