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楼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请的同业(一般由邻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担任。 一、老人立遗嘱的条件 1、立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遗嘱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能力。同时法律规定,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人立遗嘱时所处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财产。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的,相关遗嘱部分无效。这种情情形多见于夫妻一方在立遗嘱时可能会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所以在立遗嘱前需要明确,财产是属于一方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3、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表示。如果遗嘱人是在受到胁迫、欺骗时所立的遗嘱,遗嘱无效。 4、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继承人的继承权 法律规定,遗嘱人虽然可以通过遗嘱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有一项强行性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社会公德的,否则无效。 二、遗嘱的法律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 2、遗嘱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3、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代书遗嘱,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