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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宅基地会收回吗
释义
    未使用农村宅基地满二年的(特殊情况除外)可以收回。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能确定使用权,对于已经确权的宅基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应由农村集体组织收回、注销土地登记。
    一、农村的宅基地是空白的能不能确权
    农村的空白宅基地是不可以进行确权的。
    农村的空白宅基地,就是指曾经获得正常的宅基地手续,但现在宅基地上没有建筑物的宅基地,也就是实际放弃了使用权的宅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无特殊情况,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后又未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五)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六)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倒塌后宅基地归属是什么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本村村民只有使用权。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对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政策
    (一)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1、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2、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3、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二)《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应通过申请并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具备村民资格。申请人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的村民。
    2、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占用农用土地作为宅基地,则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农用土地转用批准手续。
    3、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有效转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转让行为应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2)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使用权消灭。譬如出现地震、海啸、山洪、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宅基地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消灭。《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这里的“失去宅基地”除了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灭失的情形外,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或者国家征收而使农户失去宅基地的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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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4:5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