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信访职责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做好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二)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单位; (三)对属于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下级公安机关。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向下级公安机关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下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信访事项情况;下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信访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三、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支持信访人的请求。其中属于公安机关原处理结论确有不当或者错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予以重新处理;属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的,应当督促履行职责; (二)信访人的投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以及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虽然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对信访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并做好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三)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公安机关改进工作的,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登记信访事项,并受理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二)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交有关部门、有关警种办理,或者自行办理; (三)协调办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向下级公安机关转送或者交办信访事项,并对其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核; (六)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 (七)督促、检查、指导本级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 (八)对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向有关部门转交并提出处理建议; (九)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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