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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艾诺轮货损赔偿纠纷案
释义
    案情原告:和德(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谷航运有限公司1997年12月17日,新加坡D.R.J公司与被告订立租船合同:约定由新加坡D.R.J公司承租被告的“艾-诺”轮装运至少12,600吨散装豆粕,从印度西岸贝迪—孟买沿线一个安全港口驶往中国南部,包括上海1-2个安全港口。该合同第58条规定“任何由本合同产生的经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或分歧,应在伦敦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本合同适用英国法律……。”“艾-诺”轮于1997年12月28日到达贝迪港,1998年1月25日0200时所有货物装载完毕。同日,租船人和托运人根据租约所指定的SGS印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GS公司)作出《气候证书》,该证书显示,该批货物含水量低于11.50%,含油量低于1.00%;SGS公司同日出具了《质量检验报告》,该报告记载:货物的蛋白含量为46.31%,脂肪含量为1.02%,水分含量为11.90%,纤维含量为5.67%,砂/硅含量为1.39%.船长据此签发了提单。但根据船方所指定的**咨询工程有限公司1月2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记载:根据该公司从1月8日到1月23日各日检验的平均值,该批货物的含水量为12.28%,含油量为0.80%.货物装船之后,被告共签发了11套提单,提单上注明了不同的托运人,提单正面注明:货物“表面状况良好”;新加坡D.R.J公司为托运人,收货人为凭指示,通知方为和德(集团)有限公司;货物的“重量、尺寸、质量、数量、条件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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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5: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