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人都是属于国家的吗?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区别。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权利,只有国家和集体可以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而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文章指出,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和性质存在差异,土地所有权只能在国家或农民集体手中,而土地使用权范围较广。最后,土地所有权 法律分析 一、国家是否拥有土地的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人不一定都是属于国家的;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有国家和集体,但是国家和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未必亲自支经营和使用土地,这样就导致了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分离。因此土地所有权人不一定就是土地占有人。 这个土地占有权,并没有任何契据所支持,主要因为占用人已将物业占有了一段长时间,而并没有人提出反对的话,占有人便可因此而将土地注册,成为土地的注册拥有人。 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有哪些? 1、含义不同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2、范围不同 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土地私有制,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建立了两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并在法律上确认下来,形成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3、性质不同 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表示并限制只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所有权只有土地拥有者才可以获得此获利,而且土地拥有者是可以对此土地进行占有、处分、收益;一般情况之下土地占有权就是属于土地所有权的人,但如果这两种权利产生分离的,那么土地所有者不一定是占有的人。 拓展延伸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有何不同?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权。因此,两者的范围存在明显的区别。 结语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只能为国家或农民集体所有,其他单位或个人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土地占有权不一定是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人不一定是土地占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纲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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