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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四川成都新都区外地子女积分入学办理程序包括哪些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成都市新都区的外来居民办理入学申请的相关流程和条件。主要思想是阐述办理时间为2019年5月的每个工作日,地点为居住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设立的登记点。入学申请方式分为持材料入学和凭积分入学两种方式。持材料入学需要提供合法稳定居住和务工证明材料,而凭积分入学则需要满足居住证持有人积分达到11分及以上,并且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低于10分,合法稳定居住指标或累计居住指标不低于1分的条
    法律分析
    成都市新都区的外来居民,包括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的成都市户籍人口和成都市其他区县户籍的人口,在成都市新都区居住并从业。
    二、办理时间和地点
    1、2019年5月的每个工作日都可办理。
    2、在居住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设立的登记点办理。
    三、入学申请方式
    1、持材料入学(持合法稳定居住、务工证明材料办理)
    2、凭积分入学(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办理)
    四、各项材料办理说明
    凭积分入学方式:
    居住证持有人积分达11分及以上,并同时满足”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低于10分,合法稳定居住指标或累计居住指标不低于1分“。
    先填报《新都区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
    准备下列材料原件,提交复印件: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成都市居住证》;
    2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3申请人居住证积分信息(居住证积分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可前往新都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在”成都公安微户政“微信公众号进行申报,9月15日可通过成都市居住证公共积分平台查询本人积分结果并打印)
    4原学校学生学籍证明(新生一年级除外)
    五、办理流程
    1.四月,申请人需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五月的工作日申请人可向居住地镇(街)设立的登记点提出入学申请,再填报《新都区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若登记点初审通过,则发放《新都区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本区小学毕业生于5月30日前将该《通知书》(复印件)交回原就读学校;
    3.七月第三周工作日(7月15日-7月19日)内,登记点将公布通过审核名单及安排就读的学校;
    4.八月第四周工作日(8月19日-8月23日)内,申请人持《新都区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到学校报到。
    注: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和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及《入学办法》的相关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应当依法入学。然而,对于外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入学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办理流程。针对成都新都区的外地子女如何办理积分入学的问题,我们进行如下法律分析:
    根据《入学办法》的规定,新都区的积分入学政策主要面向本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对于外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入学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办理流程。具体来说,他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户口簿、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实际居住地证明、学籍证明等。此外,他们还需参加新都区教育局组织的入学考试,通过考试后方可就读新都区的学校。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入学政策可能会因地区、学校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因此,外地适龄儿童、少年在办理积分入学时,应当详细咨询当地教育部门,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同时,他们还需提前了解当地学校的招生政策和要求,以便提前做好准备。
    结语
    成都市新都区的外来居民,包括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的成都市户籍人口和成都市其他区县户籍的人口,在成都市新都区居住并从业。办理时间为5月份的每个工作日,地点为居住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设立的登记点。入学申请方式分为持材料入学和凭积分入学两种方式。申请人需持合法稳定居住、务工证明材料办理材料申请入学,或者凭积分入学。积分入学方式需同时满足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低于10分,合法稳定居住指标或累计居住指标不低于1分。办理流程为四月申请人需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五月的工作日申请人可向居住地镇(街)设立的登记点提出入学申请,再填报《新都区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若登记点初审通过,则发放《新都区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本区小学毕业生于5月30日前将该《通知书》(复印件)交回原就读学校;七月第三周工作日(7月15日-7月19日)内,登记点将公布通过审核名单及安排就读的学校;八月第四周工作日(8月19日-8月23日)内,申请人持《新都区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到学校报到。若提供虚假信息、证件和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条 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主管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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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9: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