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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子不过户起诉案例
释义
    法律分析:2019年8月10日16时50分许,许某驾驶甘J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连霍线由安定区向会宁方向1900Km+200m路段处相向超速超车时,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王某受伤。2019年12月20日,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经查,甘JXXX号“大众牌”车辆登记在刘某名下,许某于2019年2月4日从刘某处购买了该车辆,且已经交付许某使用,但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甘JXXX号车辆在中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20年3月20日,王某将中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许某、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中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许某、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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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5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