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需要重新交纳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提起上诉时需要交纳诉讼费用,如果二审法院裁定案件发回重审的,会退还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4、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5、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综上所述,发回重审的案件是不需要交诉讼费的,不过案件被发回重审的话,意味着当事人提出了上诉;在上诉的时候是需要交诉讼费的,但二审人民法院判定发回重审,所以二审人民法院得退还当事人交的上诉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