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姓名权形式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姓名权的侵犯形式及处理方式。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盗用或假冒他人的姓名。如果姓名权受到侵犯,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方式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法院会根据侵权人的故意程度、损害后果、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判令。 法律分析 一、哪些形式会侵犯姓名权? 1. 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干涉他人姓名就是针对他人姓名实施某种积极行为,阻挠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权。 2、盗用他人姓名。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3、假冒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如使用他人的姓名填写旅店的登记表格,以他人的姓名进行社交活动。 二、姓名权被侵害如何处理 1、停止侵害 当侵害姓名的行为正在发生或者继续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这是最基本的民事责任方式,其目的和作用是防止出现进一步将侵害姓名权的结果扩大。 2、赔礼道歉 在行为人由于干涉、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后果不是很严重,受害人也能够谅解的情况下,由侵害人以口头的或书面的或登报的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的过错,保证以后不再重犯,求得受害人谅解。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在行为人干涉、盗用或者假冒他人的姓名、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受害人人格受到侵害、名誉遭到贬损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一般要求在多大的范围内造成影响,就应当在多大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其方法可以是在报刊、杂志上刊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材料。 4、返还财产 行为人由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从事民事活动而占有了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有权要求返还,侵害人应无条件返还财产。 5、赔偿损失 对于物质损失,损失多少就要由侵害人赔偿多少。对于由于侵害人的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极度精神痛苦,有精神损害存在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害人的故意程度、损害后果、影响范围、双方经济状况,判令侵害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赔偿。 拓展延伸 姓名权侵权是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或者盗用他人姓名行为所引发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包括盗用、假冒、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等。这些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盗用他人姓名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的规定,假冒他人姓名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他人姓名,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侵犯姓名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犯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如果给权利人造成了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可以作为赔偿范围之一。 在侵犯姓名权侵权案件中,如果权利人无法证明自己的姓名权受到侵犯,可以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如果权利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姓名权受到侵犯,并且侵权行为已经造成实际损失,那么侵权行为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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