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公司是否可以与外部公司共同出资创建新公司? |
释义 |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以合伙形式设立,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公司法》第三条和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性,无自己的名称、章程和财产,仅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但分公司仍由总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一、分公司可以合伙设立吗 1、分公司不可以合伙设立,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以分公司是不具有股东的,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债务。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分公司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1、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2、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3、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结语 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可以合伙设立。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财产,仅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公司内部设置分支机构进行合理分工。总结来说,分公司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依靠总公司的支持和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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