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老师在学校算监护人吗? |
释义 | 教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但学校对学生是有监护责任的。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 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 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而老师是行使学校对学生监护责任的直接执行者。 一、孩子在学校受欺凌怎么办? 孩子在学校受欺凌应该及时的向学校反映情况,或者是通过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来解决。学生在校园内遭受到校园霸凌行为时,是可以进行反抗的,如果面临生命的威胁时,可以暂时忍耐,等过后及时向老师反映情况,也可以向家长说和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学校对于学生自杀承担责任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管理、维护不当的; (二)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年龄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 (五)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 (八)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九)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的; 2、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 (一)非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的; (二)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课外活动以及住校期间,学生擅自离开集体或擅自离开学校发生事故的; (三)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擅自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 学生监护人应当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等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履行监护职责。因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学校强制学生上晚课怎么办 学校强制学生上晚课可以向教育局举报。法律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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