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师算学生的监护人吗? |
释义 | 学校不能成为学生的监护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是指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包括父母、近亲属、朋友等。学校对学生只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而非监护人责任。因此,老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法律分析 一、老师算学生的监护人吗? 从法律规定来说,我国法律明确了学校不能成为监护人,我国法律规定了监护人的产生资格,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监护人。《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才算是监护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学校对在校学生应承担责任的性质 有些家长习惯认为,送学生到学校学习生活,学校就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 发生在学校内的所有事故,学校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对此也经常是有苦难言。依据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因此,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这是因为, 一般认为,对未成年学生负教育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一种一定的监护性质的责任。那么,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生活、学习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就应当是全部责任。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所以老师一定不是学生的监护人。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但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是他的父母,其次是他的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或者是有监护能力的兄姐,然后是精神病人,她的手要监护人是他的配偶,如果没有配偶,才是她的父母或者他的兄弟姐妹等规定了这么多监护人,但是没有规定,老师一定是学生的监护人。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学校并不具备成为学生的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的身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通常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而非监护责任。因此,老师并非学生的监护人。在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事故中,学校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并非全部责任。了解和遵守法律规定,对于学生和家长来说都是重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学生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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