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后,我国就正式设立了终身监禁的制度,在适用范围上面,只能是针对贪污、受贿犯罪,并且还是罪刑达到极其严重程度的时候,在判处死缓的同时可以同时决定对罪犯终身监禁。 要注意的是,终身监禁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并不是新的一种刑种。因而,在关于终身监禁适用决定,而不是判处。 一、无期徒刑不得减刑的规定 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对于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在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同时裁判决定在犯罪人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会被终身监禁,不允许减刑和假释。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有哪些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下: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被告人应当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由于没有规定终身监禁,政治权利实际上不会剥夺终身监禁,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将减为几年,有终身监禁的规定。 三、贪污自首并退赔怎样量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贪污犯罪嫌疑人有自首、退赔情形的,要依据犯罪情节量刑,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规定处罚;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