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汇缴的必要性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公积金汇缴的必要性 公公积金汇缴是指每个月用人单位把个人和单位所缴的公积金金额汇总后通过银行转账,转到该用人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内。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最高12%。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二、漳州公积金汇缴变更业务(增员、封存、启封) 建-行:单位填写《漳州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联(加盖单位公章)及《漳州市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三联,先到建-行公积金专柜办理汇缴变更核定,后再到单位开户银行办理汇缴资金转账业务或直接到建-行公积金专柜办理现金存入汇缴。 工-行:1、逐个变更,单位逐个填写《变更通知书“客户填写”部分并盖章后报工-行公积金专柜,专柜办理后打印《变更通知书“银行填写”部分并盖章,单位取一联; 2、批量变更,单位向工-行公积金专柜报盘提供电子版“汇缴变更清单”(格式向专柜领取如《批量变更通知书),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纸质“汇缴变更清单”,专柜办理后盖章,单位取一联。 单位按上述1或2办理变更后,按变更后的新月缴额到单位开户银行办理汇缴资金转账业务或直接到工-行公积金专柜办理现金存入汇缴。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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