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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武汉网约车经营许可办理条件有哪些
释义
    本文详细介绍了在武汉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所需满足的条件和办理流程。企业需要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相应的服务机构、人员和场地。此外,还需要提交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材料。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办结和送达。办理依据包括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法律分析
    一、在武汉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 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有相应的服务机构、人员和场地;
    3. 需具备符合规定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4. 须有健全的营运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二、武汉网约车经营许可办理材料
    1.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2.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3.网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6.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7.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三、武汉网约车经营许可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审批
    5、办结
    6、送达
    四、武汉网约车经营许可办理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修正)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拓展延伸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和《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而根据《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因此,按照相关规定,武汉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的办理需要向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申请,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可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结语
    网约车经营许可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办理流程和依据是什么?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在武汉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需要满足企业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相应的服务机构、人员和场地、具备符合规定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健全的营运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等条件。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办结和送达。依据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以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报废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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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4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