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法中有关所有权的规定 |
释义 |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其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他人权益,还需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所有权可以通过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获得,前者是直接依法取得所有权,后者是基于他人既有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法律分析 一、所有权有哪些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1、占有权能: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占有权与所有人发生分离。占有权与占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法上的占有是指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占有本身只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 2、使用权能:在不损毁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能也可以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并且使用权能仅适用于非消耗物。 3、收益权能:收取所有物所生利息(孳息)的权利。收益权是与使用权有密切联系的所有权权能,因为通常收益是使用的结果,但使用权不能包括受益权。 4、处分权能: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其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 二、所有权的限制 民法和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有权进行的限制主要表现为: 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 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三、所有权取得的方式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利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结语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占有权是对所有物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使用权是在不损毁物品的前提下利用其性能和用途的权利,收益权是收取物品所生利息的权利,处分权是对物品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所有权的限制包括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妨害他人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用或收归国有。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通过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主要通过法律行为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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