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基数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代表名额基数加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省、自治区人大代表基数是三百五十名,每十五万人可增一名;直辖市人大代表基数是三百五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增一名;但代表总名额最多不超过一千名。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基数是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增一名,最多不超过六百五十名。县级人大代表基数是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增一名,最高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最低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乡级人大代表基数是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增一名,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最低可以少于四十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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