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子公婆为保"香火"抢孙儿媳怒讨监护权 |
释义 | 儿子去世后,公公婆婆为留住孙子,竟与儿媳展开了一场争夺战,将孙子抢去。儿媳愤怒之下,将公婆告上法庭,讨要儿子的监护权。5月1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婆将孩子交还给原告林某抚养。 原告林某与金某于2005年1月登记结婚,2006年4月11日生一男孩。同年11月28日,金某在外地打工时从9层楼的脚手架上摔下死亡。安葬丈夫后,林某欲抱儿子回娘家居住,公公婆婆担心失去孙子,坚持要林某留下孩子。在遭到林某的拒绝后,公公婆婆便将孙子抢走藏了起来。后经村、乡协调未果,林某诉至法院。 鉴于林某是孩子的直接监护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罪犯犯罪预备会被判刑吗? 犯罪预备也有可能判实刑。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有以下这些: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案例】被告人林某因被害人孙某,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其非法行医一事,产生不满心理。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欲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某站在该房屋东侧的简易仓房上,准备向房屋的顶部攀爬时,因踩破仓房的瓦片从简易仓房的顶部跌落下来,被告人遂离开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判决】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遂携带作案工具火柴、汽油,欲对被害人的住宅放火焚烧,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二、遗产继承儿媳妇有份吗 遗产继承儿媳妇不一定有份。如果儿子健在,儿媳是没有继承权的,不能继承公公婆婆的遗产;但是如果儿子死亡,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对于有遗嘱的,自然人有权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和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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