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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疫情下管理者的措施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分中心,各处、各窗口部门、各相关单位所有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和政务办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严格要求,压实责任,积极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主动参与疫情防疫工作。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违反规定或严重影响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根据市防控指挥部的规定,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分中心,各处、各窗口部门、各相关单位所有人员及其家属有从境外和国内高中风险地区来扬返扬的,须由专车接驳,配合做好“14+14”隔离医学观察(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14天居家观察管理),配合做好病毒核酸检测。居家观察管理期间不得外出,每天如实向属地街道(乡镇)社区(村)及本单位报告健康状况。
    三、所有来访办事人员和工作人员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在第一时间上报备案的同时,及时就近到医疗机构规范化设置的发热门诊或发热诊室就诊,并做好核酸检测。待发热、咳嗽症状痊愈后,凭防控部门的合格检测报告方可到相关单位上班或办事。
    四、所有来访办事人员和工作人员一律佩戴口罩,人与人间隔1米在中心门口等候,有序进入办事大厅,进入大厅后按指示测体温、消毒、登记信息及“健康码”和“行程码”查验,在办事区域要自觉服从管理,工作人员要提醒服务对象离台面保持1米,在1米线外接受办事服务,防控小组人员要及时督促、提醒,维护办事秩序,遇有突发情况上报并妥善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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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4: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