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疫情期间劳动用工政策是什么? 企业应当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对于职工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具体情形,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原因包括两个: 其一,该类职工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治疗、医学观察、被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对于该类职工,企业应当支付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作报酬。职工确诊患病后,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企业可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其二,该类职工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不能返工到岗,对于该类职工企业可以协商一致安排休年休假或待岗。上述两类职工在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疫情期间复工可否加班? 国家对疫情期间加班并没有禁止,但还是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