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起诉书如果是指送达给被告及其辩护人的时间,按照规定会在开庭十日前。 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将起诉书、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该案件进行审查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则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则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并且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